批转区农业局关于换发番禺区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登记证意见的通知
番府办〔2006〕2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农业局《关于换发番禺区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登记证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六年四月七日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局文件
番农请〔2006〕9号 签发人:王伟雄
关于换发番禺区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登记证的意见
区政府:
根据《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粤府函[1991]19号)的精神,我区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统一设置在村级。区农业局和各镇(街)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是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登记主管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登记,由所在镇(街)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报区农业局审核,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者,由区人民政府加具公章后发放登记证。集体经济组织可凭此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等,组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工作,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一直按此程序严格执行。
去年以来,由于南沙区分设,我区三镇一区(南沙开发区)共58条村划归南沙区管辖;部份镇合并或设街,改变了一些镇(街)行政管辖区域,以及村委会换届等因素,使相当一部份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名称和社区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变化较大。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有利于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必要换发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登记证。据此,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由区农业局统一制作和审核的《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各247本,由区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换发新登记证给各村社区经济组织。
二、换发新登记证后,各社区经济组织名称、证号等内容发生变更,请工商、财政、税务、质监、银行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协助做好各村有关证照的相应变更工作。
三、请各镇(街)主管部门在4月14日前,将各村在2000年12月2日发出的《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收回区农业局,换发新证。
四、各镇(街)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该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和管理集体资产的作用,按照“两公开一监督”的要求,实行民主管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1、农村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名称、证号表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