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加大经济普查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渠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开展以来,紧盯普查数据质量这一关键环节,主要采取了四个举措将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贯穿到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过程,确保高质量推进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是县人民政府发出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类媒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创新宣传模式,扩大宣传范围;另一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营造良好氛围,做到全民知晓。二是结合向领导汇报普查工作、召开单位核查培训会议、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等方式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与县委宣传部联合发出开展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大《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的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所有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调查对象配合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经济普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组织实施、收集处理、开发应用等作了详细规定。依法开展普查,是四经普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依法配合普查,也是普查对象的应尽义务。四是在充分利用报刊、县广播电视、县城和乡镇主干街道横幅、微信、微博、互联网、银行电子屏滚动标语等方式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同时,突出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经济普查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环境。(审核:刘忠 撰稿: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