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宋龙桥(系原广州市荔湾区高品质装饰材料工程部经营者):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起在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芦荻街226号自编东面建设家具制造项目并投入经营。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荔综环罚〔2016〕0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在上址立即停止家具制造项目的生产,并处罚款10万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缴纳罚款10万元,并缴纳加处罚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荔综环强催字〔2016〕03016号《催告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15号3楼,电话:020-81936028)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在催告期内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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