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唐凤英、唐丽婵:
经查,穗房地权证穗字第0650144108号《房地产权证》登记荔湾区倚翠一横巷21号为一幢1层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59.15平方米,权属人为唐丽婵和唐凤英。你们未经规划许可,于2015年8月起将上址房屋拆除后重建为一幢五层的框架结构房屋,在首层西侧扩建9.97平方米;加建第二层77.76平方米;加建第三层77.76平方米;加建第四层54平方米;加建第五层(梯屋)32.4平方米。上述扩、加建面积共计251.89平方米。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拟责令你们限期拆除上述扩、加建的建筑物,面积251.89平方米。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荔综违建告字﹝2019﹞30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根据相关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冲口执法队(地址:芳村大道东172号首层,电话:81540326)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4月18日
分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