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南沙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南发改〔2016〕60号
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南沙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承储企业: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通知》(穗府函〔2015〕93号)要求,为规范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区本级储备粮存储库存真实、质量完好、储藏安全,切实做到管理科学、调动及时、应急有力。现将《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反映。
特此通知
***: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粮油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南沙区实际,参照《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是指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
第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五条 参与南沙区本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区发改局是区本级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工作:拟订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储备计划;提出储备企业的承储条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承储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各项统计工作;负责年度储备费用清算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拨付。
第七条 区财政负责及时足额落实储备粮油专项资金,配合区发改局采取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开展收储和轮换;审核储备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八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储备粮油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油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三章 规模品种
第九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是区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区本级储备粮油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条 区本级粮油储备品种以粮油应急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其中,粮食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为主;食用油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榈油为主。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一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由广州市(区)属国有粮(油)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保障储备粮油安全条件的仓储和防化设施、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储备粮油应急响应能力,其承储条件由区发改局提出。
第十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周期原则上参考粮油储存期限确定。承储期间应确保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储周期结束后,按照“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安排储备粮油公开竞价销售及承储服务采购招标。达到承储服务期限的储备粮油纳入当年轮换计划,并结合新粮上市季节,择机安排结束承储服务的时间。
第十四条 承储周期结束前,区发改局应当要求承储企业足额落实储备粮油库存,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库存储备粮油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任务。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符合粮食卫生标准;食用油中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棕榈油质量必须达到棕榈液油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食用油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入库储备粮油质量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油。
第十七条 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管理制度,即由区发改局、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和“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油罐标准,确保储备粮油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油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油购销存情况备查。
第二十条 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改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采用动态轮换方式进行轮换。动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油,在承储期限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油轮换,并对政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发改局负责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动态轮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在保持储备粮常年实际库存量占储备规模75%以上(储备食用油须达到80%以上)的前提下,可多批次组织储备粮油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
第二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以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轮换计划:大米、优质稻谷、食用油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组织轮换。储备粮油储存期间,若库存粮油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区发改局核定,储备粮油可适当延迟轮换。
第二十五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油所需资金。
第二十七条 储备粮油的费用由储备费、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构成。
第二十八条 储备费标准参照广州市本级粮油储备费补贴标准执行。储备费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条 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参照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储备费和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制度。区发改局负责制定每季度储备费和利息预拨计划,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年终由区发改局组织清算。
第三十二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油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下达的储备粮油规模、轮换计划,受理承储企业贷款,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计划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规定和标准给予拨付储备粮油费用。
第三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业务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承储周期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出入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政策性储备亏损的,由区本级储备粮油专项资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区财政。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每月在库储备粮油实际数量计算储备费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七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区本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危及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上报区政府。
第三十八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对轮换价差标准进行评价,以确保储备粮油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区本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
第十章 动用管理
第四十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时,由区发改局向南沙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时,由区发改局专项请示南沙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由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油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按区政府指令抛售区本级储备粮油发生亏损的,由区本级储备粮油专项资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区财政。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区本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本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区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动用、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改变区本级储备粮油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区本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本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利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本级储备粮油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区本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