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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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5日发表
穗府〔2001〕18号
关于取消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01〕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粤府〔1994〕***号)第二条第(三)点“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在职干部职工1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合计超过500元的,退休干部职工1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合计超过400元的,所超部分年终由单位核报”的规定。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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