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全市首创认罪从宽协商制度
首宗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开庭 庭审时间缩一半
8月10日,南沙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在该案中确认适用认罪从宽协商制度,庭审全程仅用了不到30分钟,相较传统的庭审时间缩短了50%。这是该院确认适用该制度的首宗刑事普通程序案件。据悉,认罪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日前,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与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行动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认罪从宽协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将认罪从宽制度付诸实践。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签认罪从宽意愿书获轻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叶某通过网络化名购买了气***1支、***9***发,并存放于家中。同年10月29日下午,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缴获的***支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支,缴获的***均属气***铅弹。
南沙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签署《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的案件。
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叶某对《证据开示表》上的证据签名确认,并签署《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表示其在充分知悉认罪从宽协商程序流程、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等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认定其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的指控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意法庭审理程序进行相应简化。
在叶某签署该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后,南沙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表明为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刑法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和精神,将原对被告人叶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对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变更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对其宣告缓刑。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就该案的证据及事实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了认罪从宽协商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审判长蔡穗硕告知被告人随时可以终止认罪从宽协商,并询问被告人的意愿,被告人叶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该案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非法买卖气***铅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叶某的认罪态度,判决叶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适用于事实清楚刑事案件
南沙法院刑庭庭长蔡穗硕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该项制度首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认罪的案件纳入认罪从宽协商范围,并确立了有条件的程序简化原则,比如规定检察机关对认罪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比照速裁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标准,作简化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对法庭调查、辩论环节进行简化等。
同时,该项制度还十分注重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蔡穗硕介绍道,推行认罪从宽协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裁判原则审查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推行,法院据以审判的前提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认罪的案件启动认罪从宽协商时必须有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或者辩护人参与,此举意在发挥好律师作用,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此外,《办法》还规定,庭前必须进行证据开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随时中止或反悔认罪协商,此情形下其在认罪从宽协商程序中自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得作为指控其构成犯罪的证据使用。
链接:什么是认罪从宽制度?
根据《办法》,该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了解认罪后果和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辩护人的帮助下,自愿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刑期或者犯罪情节上的从宽认定并载明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在查清被告人确系自愿认罪、认罪从宽协商合法以及案件事实、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认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的书面文件,据此作出判决。(记者林丹贤 通讯员许东俊、夏江丽 摄影刘伟)
来源:e南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