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排查全市在建工地使用非标钢管支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我委近期检查发现我市部分在建工地使用非标钢管支架,根据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并要求如下:
一、轮扣式钢管支架等非标钢管支架与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规定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接点连接形式存在明显差别,而且没有现行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标准,其整体稳定性和适用性等有待进一步检验。
二、对目前没有规范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报住建部进行核准,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使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不能替代“三新核准”行政许可。
四、请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监管。一是严格检查专项方案,认真审查方案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审批和验收流程是否完善,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是做好对新开工工程的监督交底,明确要求建筑工地不得使用无相关标准的新材料;三是立即对在建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建筑工地使用无标准或不符合标准规定材料的,应责令施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清出建筑工地,严防发生模板坍塌事故。
五、请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严格执行我委《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新型钢管支架使用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穗建质纪〔2012〕55 号)的要求,严格把关,督促有关单位办理“三新核准”后方可使用。检查及处理情况请于 10 月 28 日前书面报我委工程质量安全处。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9日
(联系人:龙绍海,电话:83124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