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省政府在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广东省城市工作会议中指出,要加强违法建筑治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扼制新增违法建设。总结过去五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我们不难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始终是制约我市发展大局、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为了确保我市在“十三五”时期与全省同步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我市建设成为珠三角连接大西南枢纽门户城市,肇庆市政府决定将第一部政府规章锁定在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上,制定出台《办法》彰显了市政府铁腕查违控违的决心。
二、违法建设的定义和范围
《办法》所规范的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三、明确违建查处部门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地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由于目前正值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期间,我市个别地区尚未完全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将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行使。针对我市这一情况,《办法》规定上述未划转的区域,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巡查机制和协助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资源的有限导致行政机关的巡查工作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为有利于及时遏制违法行为,《办法》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巡查机制和协助监督机制。如《办法》第十条明确将建立覆盖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违建查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巡查工作职责、监管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具体措施等。在职能部门层面,《办法》则规定了国土、交通、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可以制止或者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先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则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建查处部门。
在协助监督机制方面,《办法》则规定了有关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协助监督违法建设行为义务的规定。根据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在管理范围内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经劝阻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向违建查处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五、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措施
违法建设行为,往往是越早遏制,越能取得成效,并且能大大降低执法成本。因此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在初期阶段的控制措施,是我们制定《办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机关将书面告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违法建设涉及电梯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涉嫌违法安装使用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违法建设所在地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等将不再为违法建设的场所出具办理有关证照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供水、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供水供电管理,及时查处擅自接水接电行为。违法建设相关执法文书送达后,执法机关书面告知供水供电单位,由其依法或按合同约定中止或终止向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六、违法建设行为人的义务
《办法》除规定违法建设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义务外,同时依法进一步规定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将由执法机关追索;违法建筑拆除后,违法建设行为人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平整场地,防止环境污染等等。
七、加强参与违法建设的行政监察
为进一步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要求公职人员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办法规定,严肃政纪,《办法》“法律责任”一章节,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者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将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居(村)民委员不履行违法建设行为监督职责的,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等等。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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