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广宁县基本医疗保险稽核工作小组的通知
广 宁 县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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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府办函〔2009〕7号
关于成立广宁县基本医疗保险
稽核工作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质量,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宁县基本医疗保险稽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工作小组根据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内容,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采取听取汇报、医疗现场考察和暗访、查看文件记录、调阅审核医疗信息和医疗文书、人员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开展稽核工作。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邓广源(县社保基金局副局长)
副组长:郭盛强(县社保基金局稽核股股长)
成 员:郑祖淦(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冯梅珍(县劳动保障局养老、失业与医疗保险股股长)
江先辉(县社保基金局医保股股长)
朱宜科(县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主任)
梁家明(县社保基金局医保股副股长)
黄素芹(县社保基金局医保股副股长)
黄少媚(县社保基金局稽核股办事员)
三、有关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工作小组开展稽核工作。
(二)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工作小组要如实向县政府汇报,并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视情节严肃处理。对在检查、用药、治疗和收费中发现的一般违规行为,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拒付医疗费用,追回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现有恶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要在按照定点协议处理的基础上从重处理,终止定点协议,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有关机构的定点资格,并向卫生等部门通报。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