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88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88 号
当事人:陈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珙县巡场镇商业街明珠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225****10033024
联系电话:131****8866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高坪镇青龙街1组65号
2019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燕位于珙县巡场镇商业街明珠巷14号服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摆放展架上标注开业酬宾,活动一开业大优惠,一件8.8折,两件8折;活动二集赞送好礼等内容,其下面标注 以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维尼叮当所有,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本局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珙县巡场镇商业街明珠巷14号投资开立童装店,店名:维尼叮当,于2019年3月17日开业,同时进行开业大酬宾活动,在童装店外摆放开业大酬宾海报,上面标注开业酬宾,活动一开业大优惠,一件8.8折,两件8折;活动二集赞送好礼等内容,为了活动推行中不引起歧义,在海报下面标注 以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维尼叮当所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的违法行为。截至2019年3月19日被我局查获时,据当事人陈述,开业酬宾活动期间商品都是进价销售,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情况。
2.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经营现场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海报进行开业促销宣传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童装进货清单和部分销售单,证明其开业酬宾活动童装实行进价销售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的相关事实。
2019年5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5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广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二、罚款五百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列任一银行(珙县工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314***********5719;珙县农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488***********6;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珙县邮政储蓄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珙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