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克扣补助款获刑
三人克扣补助款获刑
顺庆区某村3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克扣农户危房改造补助款,其中一人收取部分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农户贿赂。
昨(1)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三人均因犯受贿罪而获刑。
杨某、乐某、李某曾分别担任顺庆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2012年,顺庆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出台后,有农户分别找到乐某、杨某、李某,要求帮忙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并表示,危房补助下来后,会给三人辛苦费或跑路费,三人均同意帮忙。
2012年9月,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拨前,乐某等三人将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惠农卡以核对卡号为由收入手中。在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付后,乐某、杨某、李某商定从补助1万元的账户中取0.4万元、补助1.6万元的账户中取0.6万元私分。
2012年12月31日,三人一起到信用社,用农户惠农卡通过ATM机在8位村民名下共取出危房改造补助款4万元,三人各分得现金0.833万元,10元钱作为车费开支,余下1.5万元,由杨某和乐某送给当地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刘某。2013年1月15日,杨某等三人再次到信用社,用一位村民的惠农卡通过ATM机取了0.6万元,后三人再次各分得现金0.2万元。
不久,镇上调查乐某等人克扣农民危房改造补助款一事,三人商量决定,把送给刘某的1.5万元钱要回来存到信用社,存单叫杨某保管,三人将各自分得的现金也交给杨某保管,同时,在没有退钱给农户的情况下,三人找农户分别出具假收条,写明三人已经把扣下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退给了农户。后因一村民修房子,三人退给了其0.2万元。2013年4月,乐某等三人见没有群众反映了,于是将存在信用社的1.5万元取出来,加上存放在杨某处的现金2.899万元,共有现金4.399万元,三人各分得1万余元,剩余的1.2万元,乐某和杨某送给了刘某。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乐某、杨某、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均构成受贿罪。2015年2月27日,该院分别判处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杨某和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8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