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约定男方净身出户丈夫后悔盼撤销协议被驳回
顺庆区一对结婚34年的夫妇协议离婚,男方放弃了所有的房产和财产分割,净身出户,4套房产和停车位、存款、股票均归女方所有。昨(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离婚后,男女双方均向法院起诉,男方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将其中一套房屋判归自己所有,被法院驳回,而女方要求法院判决原告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获得了法院支持。
协议离婚后 夫妻双双起诉
58岁的秦旺与62岁的牟梅于198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妇俩打拼多年,在南充购置了4套房产,还有存款和股票。可因为性格差异,他们经常吵架,感情越来越淡漠。在两人结婚整整34年后的2014年12月26日,两人自愿到顺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关于财产的分割协议中约定,男方放弃所有的房产和财产分割。
离婚后,净身出户的秦旺生活陷入困境,一直拒绝协助前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于2015年8月3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他与牟梅离婚协议中关于一套建筑面积156平方米的房产及18平方米的车库归牟梅所有的约定,并将该房判归其所有。
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秦旺的诉讼请求。
然而,就在秦旺向法院起诉的两天后,2015年8月5日,牟梅也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她与秦旺于2014年12月26日在顺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男方放弃房产和财产分割。但离婚后,秦旺却拒不履行协议约定,拒绝协助她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也不向她交付股票和银行存款等财产。牟梅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4套房屋、停车位的产权归牟梅所有,判令秦旺协助牟梅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确认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票和银行存款归牟梅所有,判令秦旺立即向其交付。
男方要分房 法院不予支持
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秦旺在庭审中辩称,协议中的两套房产,已经办理了产权,他可以协助牟梅办理过户手续,另外两套住房尚未取得产权,无法协助过户给牟梅,且他现在生活陷入困境,其中一套建筑面积156平方米的房产及18平方米的车库和共有的股票应当归其所有。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已经取得的两套房屋的产权,被告秦旺应当协助将产权过户给原告牟梅。另两套房屋因现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不支持牟梅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牟梅已分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酌定银行存款2万元归原告牟梅所有,价值4万多元的股票归被告秦旺所有。至于秦旺要求一套建筑面积156平方米的房产及18平方米的车库判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1月26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登记于秦旺名下的两套住房归牟梅所有,秦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牟梅办理过户手续。牟梅保管的银行存款2万元归牟梅所有,秦旺保管的价值4万余元的股票归秦旺所有。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律师雷震: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 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对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 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