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受到气流影响后,容易造成燃料泄漏引燃灯罩,极易引发火灾,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森林以及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近年来,我区燃放孔明灯的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等规定,现将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区范围内销售孔明灯。对已购买的孔明灯,由拥有者自行处理或销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在我区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在我区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制止。在加油站、储气站、高压供电设备、森林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林业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拒不服从行政管理,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公安、城管、教育、民宗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强春节、元旦等节假日重点时期和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宗教场所、公共广场等人口密集场所重点区域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在我区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特此通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