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表未经首检可处20000元罚款
当前,许多企业、个人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新购置的“四表”等计量器具,只要生产者出具了产品出厂合格证,就视该计量器具为合格的,可投入使用。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就“四表”检定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质监部门有关人员。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应当事先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合格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同时规定“四表”具有使用期限,届满的应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经营者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据了解,“四表”作为贸易计量器具,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为减少计量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山东省计量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安装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住宅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北辰 颜珊 李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