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对工商营业执照时限没有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工作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1、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或设计变更情况的书面确认意见;
2、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经专家审查过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复制件)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9、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10、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13、安全设施法定检验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
1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