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我区医保政策新变化
2022年,我区根据上级出台的文件及时修订了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多项医保政策有了新变化。
一是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政策。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是明确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参照此规定执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是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是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按统一为每年的9-12 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是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六是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参保职工
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 43号)规定执行,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未达规定年限的统筹地区,2025 年底前过渡到位。
七是取消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不再执行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继续执行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
八是规范职工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告后,各统筹地区自公告之日的次月起,统一按公告的平均工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公告之日的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
九是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省内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9个工作日,跨省转移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实现“跨省通办”。
相关新政策将自2022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张美华 张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