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11月30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居住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5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同时废止。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30日印发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22 10:12:58重新编辑
盐田区鹏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田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田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圆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华富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莲花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沙头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香蜜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福保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华强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梅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罗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黄贝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东门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桂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笋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清水河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翠竹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东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东晓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山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头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招商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蛇口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粤海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沙河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西丽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桃源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金博地成功挂牌上市缔造中国环保创新核力
  2. 防灾减灾安全课社区开讲
  3. 陈学督导2022锂电之都产业生态及供应链大会筹备工作
  4. 沈鼓120万吨乙烯装置压缩机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5. 潘利国会见恒大集团客人
  6. 长安街道赶大集活动接地气
  7. 我市第十一届全民读书月活动启动
  8. 陈波率团到浙江考察招商
  9. 泰安调高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等补偿标准
  10. 全市转变干部作风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现场推进会议召开
  11. 市建筑技术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召开
  12. 省援疆专家组调研我市援疆工作
  13. 宝应研究部署今年全县慈善工作要求围绕三四五抓好抓实
  14. 沈阳经济区一小时都市旅游圈等您来避暑
  15. 睡眠令落地让孩子多睡一会儿
  16. 浑南区五加服务助力完成首针接种目标
  17. 沈阳日报社驻市应急管理局全媒体工作室成立
  18. 综保区多措并举打造沈阳投资洼地
  19. 在沈高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参观交流活动举行
  20. 我市5单位获评全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
  21. 甘做抗疫一线逆行者争当守护社区急先锋
  22.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成立
  23. 市财政局召开党史学习教育部署会议
  24. 沈阳新规严管定点冷库和零售药店
  25. 杏黄银发笑
  26. 拟上市企业基础信息填报
  27. 立楼宇党校办正清讲堂——专访和平区委党校副校长吕昌卉
  28. 9月确定为全市对外开放宣传月
  29. 沈阳48家企业数量最多科技模式创新领跑行业发展
  30. 沈阳广告产业园晋升为省级
  31. 百岁老人的感慨这21年的养老生活很舒心
  32. 沈阳特警开展系列实战演练
  33. 市直机关坚持党建引领助推企业复工复产(二)
  34. 7月份我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7
  35. 沈河区组织理论宣讲骨干培训
  36. 市直机关工委召开工委系统推动思想解放实现新突破工作落实会议
  37. 沈阳速度115秒驶出一辆中华车
  38. 执法服务为企业带来新温度
  39.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
  40. 沈北新区青年突击队开展病毒消杀行动
  41. 精细化管理出新招全机械化施工效率高质量好
  42. 我市组织开展城区污水管网水质专项排查等活动
  43. 望直港镇经济发展局召开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推进会
  44. 辽中区冷子堡镇精准服务做好春耕生产工作
  45. 朱家德会见中科九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林一行
  46. 张定金到威宁考察中复连众(贵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7. 泰安荣获文化强省建设先进市
  48. 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活动
  49. 康平县西关屯乡大辛屯村新班子探索新思路新蓝图实现新作为
  50. 辽宁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回落
  51. 大东区重阳敬老社工志愿者进社区
  52. 舟山远洋鱿鱼推介会在沈举行
  53. 马耳山村文明村镇颜值再提升
  54. 沈阳交警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新举措
  55. 沈阳市召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56. 天网工程市区交通安全信息监控系统启用
  57. 沈阳1小时拍地19宗成交总金额139亿元
  58. 冒黑烟货车上路举报有奖
  59. 书香农家服务基层沈阳市开展携手奔小康图书捐赠活动
  60. 自动化所深海滑翔机潜入海底1000米
  61. 市总工会开展六送行动关爱服务外来务工人员
  62. 全市269户个私企业再度当选沈阳市文明诚信户
  63. 威宁四强化推进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
  64. 市第十九届运动会暨第三届全民健身运动会开幕
  65. 法库县包家屯镇百子屯村三樱椒产业映红村民致富路
  66. 沈阳人力资源产业园入驻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67. 国网国际融资租赁在辽首单融资租赁业务落地
  68. 沈北新区社区工作者自带灭火器查隐患
  69. 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国之砝码
  70. 法库两知名外资企业增资扩产
  71. 沈阳政讯商会信息专刊沈阳综合保税A区成为辽中发展黄金通道
  72. 诺贝尔奖获得者巴里马歇尔受聘为贵州医科大学教授
  73. 沈北新区推出七个一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74. 云南省考察团来泰考察
  75. 2017辽宁省服装行业商会年会举行
  76. 陈波调研指导苗圃育苗及荒山绿化相关工作
  77. 沈阳将开展臭氧分级管控
  78. 全市天网工程建设现场交流会召开
  79. 大东区月述月评30版正式上线
  80. 沈阳打响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战
  81. 辽中热气腾腾夜经济提升消费力
  82. 党员志愿者文明实践冲在前
  83. 陈波到电商办和电商产业园调研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84. 彩塔街北段马路更宽啦
  85. 契税自助机进驻房开企业
  86. 蒲河国家湿地旅游文化节开幕
  87. 沈阳公安全警动员确保端午假期全市社会大局平安稳定
  88. 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新增点位公告
  89. 中国有机农产品交易中心落户肥城
  90. 全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会议召开
  91. 大东区锚定五好目标高质高效推进换届工作
  92. 加强H7N9禽流感防控稳定家禽业生产会议召开
  93. 宝应潼河水务有限公司工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代表大会隆重召开
  94. 沈阳高考校外培训机构将恢复线下授课
  95. 凝心聚力优环境nbsp争分夺秒抢工期
  96. 临江新区筑梦远航
  97. 网上祭奠倡新风虚拟碑前寄哀思
  98. 我市4项目列入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
  99. 2013年全市查处违反八项规定问题134起通报51起
  100. 爱心团队修剪树木添春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