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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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近日高青县出台了《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高政办字〔2017〕26号),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
根据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560元提高到42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将认真做好新增农村低保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认定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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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20:17:0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