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享受何种补助和优抚
近日,市民罗先生打来热线电话称,自己的父亲是1953年参加抗美援朝的老兵,1957年退伍,2012年2月去世。生前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每月509元,“八一”优待金1500元,定额门诊补助每年400元。想要咨询一下作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家属的母亲,能否享受父亲生前的待遇,或者其他补助和优抚?
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回答如下: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另外,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含在乡老复员军人)去世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持死亡证明、抚恤定补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镇(办)民政办公室开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殡葬服务介绍信》,经县殡仪馆审核后,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殡葬服务费用减免。
因此,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罗先生的母亲不在享受待遇范围。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若遗属生活困难的可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岳可华 刘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