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权限下放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权限下放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按照市政府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本着便民、高效的目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权限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酒类经营者应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要求前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电话:6030020)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注: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4、《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表格1份,可登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mofcom.gov.cn后A4纸正反面打印,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并认真阅读所附条款。
以上材料均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