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三小车辆销售经营商专题约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治理交通拥堵十大工作措施》,打好治理城市拥堵攻坚战,改善全市道路交通和社会公共秩序。3月1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济南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召开“三小车辆”(即老年代步车、超标电动车和三轮车)销售经营商专题约谈会。
目前,该区15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全面铺开此项工作,对辖区内从事“三小车辆”销售主体展开逐户排查,摸清底数登记,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已登记经营业户165家。
期间,该局要求销售经营商严格履行商品质量及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依照《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三)对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各经营主体应当索取电动车(二轮、三轮、四轮)的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是否合格齐全,合法有效,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购货凭证。
同时,要求经营者严禁宣传带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虚假信息。各经营主体在从事“三小车辆”经营时,禁止通过向消费者发放、店铺内外张贴商品彩页、宣传资料,及通过口头介绍等方式对商品夸大、误导、欺骗性宣传。对所销售的车辆在店内需进行明示:属于工信部目录内的,这种车型是允许挂牌上路,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在工信部目录范围内的,在索取了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资质后,必须明示该车型是属于观光车、不允许上路行驶、不得以老年代步车的名义进行虚假的带有误导、欺骗性语言,将车辆销售给消费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要求经营主体必须依法承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义务,在销售和售后服务中,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切实做好消费投诉和纠纷的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