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承接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第二批)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与区政府签订的委托书,《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等11项行政职权交由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实施的通知》,我局自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与区政府委托书签订之日起承接区政府交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等11项行政职权,承接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市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下放主体 | 备注 |
1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 除法规授权外,由市政府分类分步委托下放。 |
2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 除法规授权外,由市政府分类分步委托下放。 |
3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行政征收 |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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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审核 | 其他 |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 除法规授权外,由市政府分类分步委托下放。 |
5 | 产业区块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及优化审批权 | 其他 |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 对应201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产业区块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及优化审批”。 指在维持市政主干道基本格局、不减少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符合产业区块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强制性指标和用地比例要求情况下,对具体地块进行细化设计和优化位置布局。 |
6 | 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权 | 其他 |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 对应201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 具体情形包括: 1.因工程实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修正道路(不含跨区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 2.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3.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 4.位于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超出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控制指标要求和控高要求,建设单位取得市发展改革、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不属于市政府近期储备用地计划的有关证明文件的。 |
7 | 审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 其他 |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 对应201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闲置土地处置”。 除法规授权外,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实施。具体包括巡查、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违约监管等。 |
8 | 办理征收土地审批后实施手续(征地公告用印) | 其他 |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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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审批公开出让工业用地供地方案 | 其他 |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 对应201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除法规授权外,由市政府分类分步委托下放。 |
10 | 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权 | 其他 | 市国土规划委 | 对应201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 |
11 | 签订、变更、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收(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计收) | 其他 | 市国土规划委 | 除法规授权外,由市政府分类分步委托下放。 |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