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拆除城区三产行业燃煤设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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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城市,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建设和谐的新靖江,根据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洁能源区建设实施意见》(靖政办发[2006]38号),决定对我市环城路(向外侧扩展500米)范围内,所有4吨/小时(含)以下燃煤锅炉以及使用其它燃煤的设施进行整治,要求在2013年9月30日前停止使用并拆除,改为集中式供热或使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拆除,希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靖江市整治企业违法排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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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11:31:3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