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7月1日起有新的调整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今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再次提高。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9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和农业开发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由59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泰兴市、兴化市的由不低于470元/人·月调整到不低于52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是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一)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17880元/人·年、泰兴市1***40元/人·年、兴化市15130元/人·年、海陵区17140元/人·年、高港区16760元/人·年、姜堰区16610元/人·年、泰州医药高新区16860元/人·年。(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8830元/人·年、泰兴市8030元/人·年、兴化市7620元/人·年、海陵区8940元/人·年、高港区8360元/人·年、姜堰区7920元/人·年、泰州医药高新区8180元/人·年。(三)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为:靖江市1950元/人·月、泰兴市19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靖江市1300元/人·月、泰兴市1350元/人·月、兴化市1350元/人·月、海陵区1300元/人·月、高港区1300元/人·月、姜堰区1300元/人·月、泰州医药高新区13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