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随迁子女可报考我市高中
为切实做好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录取工作,根据省考试院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招生办近日出台并启动了具体实施办法,4月7日至8日将安排在我市接受完义务教育后愿在我市报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随迁子女报名。
据悉,目前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总人数大约有11万人,具有一定的规模,在粤东地区明显多于其他市,且呈增长趋势。按照规定,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报名参加我市的中考,并享受与父母务工居住地所属区县常住户籍考生同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待遇:(1)其父母要有一方在我市同一区县连续持居住证住满3年(含3年,按报名时间倒推计),如果实际居住3年以上但所持居住证签发时间未满3年,可由居住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提供证明;(2)其父母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有一方工作场所与居住地同一区县;(3)其父母要有一方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4)随迁子女本人具备我市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同时具备上述2至4款条件,持有居住证在我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但3年中不在同一区县居住的,其随迁子女可参加我市中考,可填报省一级以上(含省一级)学校的扩招生、择校生,各民办学校和现住区县的市一级以下(含市一级)学校的志愿,不能填报省一级以上(含省一级)计划生志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随迁子女,也可在我市参加中考,回原籍参加普通高中录取;如无法回原籍就读,可填报各民办学校和所居住区县的市一级以下(含市一级)学校的扩招生、择校生及部分学校的计划生志愿,具体学校由各区县教育局确定公布。
此外,随迁子女无论在何地参加中考,其父母只要有一方在我市务工,均可持有效中考成绩单,报考我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并享受我市常住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记者陈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