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规划审批效能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宁高园,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更好适应高淳撤县设区后的快速建设与发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规划行政审批效能,提升规划审批质量,加快建设项目推进,现结合规划体制改革和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合并发出相关规划要求。除建设单位特别申请外,项目选址、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设计外部条件将合并后一次性发出。除中心城区、三大生态标志区核心区及新市镇镇区内选址和规划条件需报区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外,其余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直接由区规划部门审定发出,但按规定需市规划局核发的除外。
二、建立联审会办制度。
为简化项目行政审批运转程序和审查机制,在规划许可前建立联审会办制度。由区规划部门通过专题会、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无需建设方办理。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人防办);
2、在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方案(文广局);
3、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教育局);
4、涉及加油站、危险品仓库、储气罐(场)等特殊项目消防设计(消防大队)。
三、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划拨类项目可按相关规划要求先行进行方案设计。
对符合规划的划拨类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划要求先行进行方案设计,待方案报区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区规划部门合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
四、对于已有工业用地改扩建项目可免予办理规划设计要点。
已有工业用地改、扩建项目,原则不再办理规划设计要点,可直接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报审方案前必须征得项目所在镇(街道)及区国土部门同意意见,待规划方案上报区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原则上工业厂房不得低于二层。
五、对于位于非主次干道两侧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再组织专家咨询。
对于位于非主次干道两侧单栋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高度低于10米或群体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项目可不再组织专家咨询。
六、取消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复核环节。
按照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管理规定(试行)》,区规划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的规划许可时,将以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数据作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误差比对数据为房产测绘面积数据,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对该面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实测数据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除参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超出部分应参照《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管理规定(试行)》补交3倍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
七、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可免予办理规划许可。
对施工用房、不临主次干道的外立面改造、险房翻建、老旧小区的综合环境整治、市政道路拓宽改造项目可免予办理规划许可。(上述项目发出规划意见同时抄告区城管局)
八、对于部分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审查阶段给予合并或取消。
凡项目为单栋建筑工程或总平面图已审定的群体建筑工程,在满足内容深度要求并取得相关许可前置条件等情况下,建设单位可向区规划部门直接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可提前放线。
凡总平面及建筑单体方案已经过审定、基本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但还需要完善缴费或其他部门的前置条件的,区规划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建筑物现场验放灰线。
十、上述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南京市规划局高淳分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