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社互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4〕1 号
关于转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
“政社互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场、度假区、各成员单位:
为实现我区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现将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社互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社区〔2013〕1 号)转发给你们,街道、场、度假区和区相关部门要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同时,各街道、场、度假区要将文件传达至各社区,社区要迅速组织传达学习,务必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名社工。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步骤将按照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6 日
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
宁社区〔2013〕1 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社互动”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区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政社互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政社互动”创新实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保障基层群众民主权利,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创造活力,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与社会协同治理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和社会协共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具有南京特色、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社互动”管理服务新格局。
二、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
在切实减轻社区负担的基础上,清理并公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进行委托管理,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形式落实工作责任。除法定要求外,不再签订行政责任书。
整个工作分为准备动员阶段、具体实施阶段、评估总结阶段等三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2月)
1.建立组织机构。根据我市工作实际,以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为主体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各区对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2.确定工作方案。研究确定开展“政社互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工作内容、实施时间等。
3.出台减负规定。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着重分析社区负担过重的成因,研究解决策略,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出台关于《切实减轻社区负担,提升服务群众效能》七项规定,市、区分别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推进。
4.发布减负细则。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发布《切实减轻社区负担,提升服务群众效能实施细则》,明确社区工作任务清单、组织机构清单、社区达标评比清单、社区基础资料清单、社区综合考核实施方案、社区网络整合方案。
5.进行骨干培训。组织开展对区、街镇相关人员以及村(居)书记、村(居)主任等骨干的“政社互动”专业培训工作,帮助基层群众组织提高自治能力。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4年3月—2015年12月)
1.签订委托协议(2014年3月—12月)
(1)确定需要委托给基层自治组织管理的具体项目:公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附后),确定需要委托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的具体项目。并对委托管理项目做到三个明确:明确委托管理项目的目标要求;明确年度履约评估方法;明确政府提供的必要条件、委托管理经费和支付方式。
(2)拟定委托协议书文本。根据区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情况,实行“一揽子契约”方式,拟定委托管理协议书文本。协议书要明确委托事项名称和具体目标要求、年度履约评估方法、政府提供的条件和经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协议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3)对协议内容进行协商。由街镇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协议书内容进行专门协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4)进行委托管理协议书集中签约。街镇组织委托管理协议书集中签约,由街镇政府主要领导与各村(居)委会主任进行协议签订。
2.履约落实责任(2015年1月—2015年12月)
建立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双向责任机制,提高双方履职能力,确保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的落实和完成。各级党组织对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双方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整改。
(1)落实政府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自治权利,并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按照协议书规定的要求,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工作上创造条件,方法上积极指导,经费上予以保障。
(2)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责任,提高承接能力,增强自治功能,确保按照协议要求,完成协助政府工作任务。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6年1月—7月)
1.成立多元化评估主体。根据协议确定的履职履约评估方法,街镇成立以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人员、村(居)干部、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多元化评估主体,逐步引入社会满意度第三方调查机制,对双方履职履约情况进行***问效。
2.评估主体对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双方履约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3.根据评估结果兑现经费和实施奖惩。根据最后评估结果兑现经费和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对工作实绩好、群众满意度高、积极协助政府开展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评为先进并给予奖励。对于履职履约不到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并给予相应惩处。
4.市、区组织机构和街镇对“政社互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和方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市建立“推行政社互动工作领导小组”(与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政社互动工作。
(二)加强研究,推动政策创新。加强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组建政治学、法学、行政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专家咨询团队,建立健全学者、实际工作者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咨询制度,为工作推进提供理论指导、决策参考和业务培训。加快市本级制度设计和探索,研究出台政府职能转变、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区减负增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培训,强化人才保障。要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推进“政社互动”工作中的支撑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法治政府建设理念、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意识,提高指导村(居)民自治和推动城乡社区建设的能力。要加强对村(居)干部、专业社工的专门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并针对基层自治组织实际情况,组织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善于思考探索的骨干到基层培训指导。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激发、引导和提升他们规范内部治理、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培养造就社会建设领域的人才队伍,加快培育专业社工,扶持专业社工机构发展,加大社工服务项目购买力度,着力提升社会服务专业化水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1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序号 |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 | 公安 综治 | 维护社会治安 未成年人保护 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协助查处*** 暂住人口管理 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养犬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四十七条 《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江苏省禁止***条例》第五条 《江苏省暂住人口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公安部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 | 住建 | 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相互协作 对经街道初审的公租房申请人组织评议并公示 | ***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3 | 教育 关工委 |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扫除文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一条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令《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 |
序号 |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4 | 民政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 优抚救济 农村五保供养 出具办理收养子女手续委托证明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
5 | 司法 | 法制宣传教育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进行监督和教育 特定条件下通知继承人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
6 | 社会 保障 | 办理参保手续,建立业务档案,接受参保对象的查询 | 《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
7 | 国土 资源 | 基本农田保护、土地调查 | ***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令《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
8 | 统计 环保 | 经济、污染源普查 | ***令《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令《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
9 | 物价 | 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
10 | 食品药品监督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宣传普及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序号 |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1 | 安监 | 报告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本社区(村)举办的经济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
12 | 城市 管理 | 开展垃圾分类活动、管理 定期组织消杀病媒生物 城市治理 |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 |
13 | 交通 运输 |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 省政府令《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 |
14 | 农业 | 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令《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
15 | 水利 | 抗旱措施落实 | ***令《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
16 | 文化 广电 | 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17 | 卫生 | 公共卫生,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艾滋病防治,组织居(村)民受种疫苗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
18 | 体育 | 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 ***令《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
序号 |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9 | 计生 | 计划生育工作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告知计划生育政策及应履行的义务 社会抚养费征收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20 | 地方 税收 | 代征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税收 | 省政府令《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
21 | 气象 |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 ***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
22 | 科协 | 开展科普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 |
23 | 人武 | 国防教育 兵役登记及政审 开展人防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令《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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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序号 | 主要工作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 | 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2 |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党章第三十二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
3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4 |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5 | 调解民间纠纷 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调解工作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
6 | 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 |
序号 | 主要工作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7 | 发展文化教育 普及科技知识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 |
8 |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9 | 居(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村)民服务,接受居(村)民监督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
10 | 组织召开居(村)民会议并向居(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村民自治章程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
11 | 居(村)务公开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
12 | 特定条件下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妇女、老年人权益保护 残疾人工作 | 《民法通则》第十六、十七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四十五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3 | 动员和组织公民参加献血 有条件的可升挂国旗 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演练,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此页无正文)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4年2月26 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