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副巡视员、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副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区长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区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形式
第四条 区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
第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重大事项,包括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草案、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及调整草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重大规划等。
第六条 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多开现场会,实地协调解决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草案;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区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
(七)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办法措施;
(八)审议全区经济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九)审议政府年度重大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全区重大项目储备情况;
(十)审议区属国有企业集团重组事项,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国有股权转让,以及区属国有企业集团下属企业转让1亿元及以上的股权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单次融资额度10亿元及以上的融资事项;
(十一)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十二)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措施;
(十三)审议区政府参与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科教文卫、民政、民生、党政机关及公检法等项目,区政府参与的总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功能性强、环保生态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上述单个工程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的事项;
(十四)审议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取消等事项;审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单笔追加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申请;
(十五)审议城乡总体规划;审议决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副城、新城、重要功能板块总体规划(包括城市设计),全区涉及成系统使用城乡空间的专业、专项规划;审查重大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不定点(定线)项目的规划选址,敏感地区和重大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以上审议审查事项由区规划委员会预审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与决策;
(十六)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
(十七)审议区政府管理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十八)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和应当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九)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二十)审议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二十一)讨论决定街道、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政策、项目等);
(二十三)通报和讨论决定区政府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关联性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通报前一阶段政府工作落实情况,安排下一阶段政府主要工作;
(六)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范围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区长、副巡视员、区长助理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专门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确定议题。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区长、副巡视员、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也不得临时动议。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区政府专题会议题由各区长、副巡视员、区长助理按照分工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有关街道、园区及区政府部门需要提请区政府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原则上以正式文件报区政府,按程序审核后请示区长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论证。提请区政府议事决策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牵头先期开展专题研究,视所请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做好相应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公众意见征询、会商协商、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单位要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或比选方案;涉及街道、园区、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未经充分协商形成相应意见的,原则上不上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还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开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会议审议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材料准备。提请区政府议事决策事项的所需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并在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区政府集体议事决策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决策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和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参会及发言准备。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副巡视员、区长助理或区长、副区长、副巡视员、区长助理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区长、副区长、副巡视员、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方能举行。
出席和列席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长、副区长、副巡视员、区长助理签批同意的会议方案发出通知或邀请。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策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参加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有意见则长、无意见则短。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现象。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做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经区政府集体决策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区政府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长或区长委托他人审阅同意,再按程序呈送区委。
遇到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区政府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形成纪要。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制发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重大决策材料归档。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单位。会议纪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参加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区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区政府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区政府一位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街道、园区、区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对决策事项抓好执行。牵头责任单位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所涉重大事项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区政府文件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