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
近日,连云港市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市管辖海域内,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海洋生物资源损失的海洋工程(包括海岸工程),均须进行补偿。对拒不履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责任,补偿资金筹集不及时、不到位,补偿项目推进缓慢,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混乱的用海单位,相关部门可不予环保设施验收和围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对问题突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用海单位,将列入诚信黑名单,实行项目限批。
《意见》明确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主要用途,具体包括:海洋生态建设包括海域、海岸带、海岛及特殊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红线区、海洋与渔业保护区)的整治、修复、建设及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包括海洋牧场建设、增殖放流、海藻场建设等。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用于海洋生态建设、整治、修复、保护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金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