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全国首个省级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
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
《条例》坚持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原则,在管理和服务中更加注重服务,在规范行为和保障安全中更加突出保障安全,在通行管理和源头治理中更加强调源头治理。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构建全社会共治责任体系。在明晰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基础上,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电动自行车协会的行业自律责任和市民依法使用的义务。
二是强化源头监管,形成全链条管理模式。突出对生产、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等源头环节监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等实行全面监管。
三是突出通行安全,提供全环节安全保障。强化电动自行车路权保障,规定政府、部门及有关社会主体在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设施的具体职责,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是注重便民服务,满足群众全方位出行需求。推进信息化建设,拓宽电动自行车登记渠道,实行免费登记上牌,规定对新国标实施前已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适用过渡期管理,确保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