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 海告 字〔 2019 〕2号 沈阳择特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择特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经调查,沈阳择特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沈阳市大东区锦园路育华巷78-3号(1-2-3)。举报人张秀君证实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锦园路育华巷78-3号(1-2-3)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择特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秀君本人表示《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张秀君签名均非他本人签署。其即未出资,也不认识共同出资人陆涛,更不认识石元元,也未委托授权石元元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择特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9年2月27日,调查人员到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沈阳市大东区锦园路育华巷78-3号(1-2-3)《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进行查询。经比对,当事人办理沈阳择特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提交的登记住所房产证复印件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锦园路育华巷78-3号(1-2-3)《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有以下四处不同:(一)房产证新档案号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新档案号为“6-2-0511359”,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锦园路育华巷78-3号(1-2-3)《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文号为“3-2-0095634”;(二)房屋所有权人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聂力,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锦园路育华巷78-3号(1-2-3)《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包青;(三)登记日期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登记日期为2012-04-16,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锦园路育华巷78-3号(1-2-3)《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登记时间为1997-09-11;(四)房屋状况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房屋状况中总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60.3平方米,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锦园路育华巷78-3号(1-2-3)《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房屋状况中总层数为7层,建筑面积为49.05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撤销沈阳择特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徐良、王丹 联系电话: 88118041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3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