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2019年1月30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那记猪手店经营的粉肠。
(一)2018年12月4日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沈阳食品检验所对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那记猪手店经营的粉肠进行了抽检,该食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粉肠(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12月4日)经抽检蛋白质、淀粉项目不符合SB/T10279-2017《熏煮香肠》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4日购进该批次粉肠5千克,进货价18.5元/千克,销售价28元/千克,已经全部售出,获利47.5元。没有库存。2019年3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沈皇市监 明食不决 字〔2019〕003号。我局认为该店销售的该批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表示应该是生产环节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2019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情况进行了复核,该店已经加强了进货手续管理。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