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松仁肉肠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2018年11月12日),涉及我区一家食品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市皇姑区源锦隆一手熏酱食品店(下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松仁肉肠的相关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由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沈阳食品检验所于2018年09月11对当事人销售的松仁肉肠进行抽检。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SB/T 10279-2017《熏煮香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单位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当事人于2018年9月11日购进了松仁肉肠18斤,进货价14.8/斤。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在不知道该食品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购进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售出的不合格松仁肉肠,但没有消费者退货。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