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主要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告知和说明理由。
第三条 行政许可告知和说明理由,是指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将行政许可的依据、期限、要求等相关内容以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
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行政处罚告知和说明理由,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包括吊销许可证),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并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第五条 告知及说明理由的形式,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以口头方式告知或说明理由的,应当在相关材料中予以体现。
第六条 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准确,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对具体责任人员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予以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