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城乡建设及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城镇管理办法。
2.负责全县建筑项目的审批及管理,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统管建筑市场秩序。
3.负责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年检工作。
4.负责宣传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的实际应用。
5.对县城域建筑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工程竣工进行质量鉴定和验收。
6.负责对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实行全面管理。
7.负责基建项目配套费的收取和使用,负责墙改、散装水泥等专项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8.负责城镇公用设施建设及公用设施维修业务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9.拟定居民住宅建设规划,落实更新改建项目。
10.负责城市房屋住房改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
11.负责落实城区集中供热任务,并对供热市场进行管理和监察。
12.负责城镇环境建设、卫生管理及监察。
13.负责乡镇建设进行规划、管理、监察及验收。
14.负责城乡建设技术档案的专项管理。
15.负责城镇居民供水,对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对城区自来水用户提供服务,对各用户进行监督,对违规用水户进行处罚。
16.负责城市燃气工作的监督、管理。
17.负责区域内的建筑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18.负责区域内建筑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我单位机构设置包括建工股、安全站、招投标办、燃气办、市政市场办、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建科、城镇化科、供暖办、物业办等业务科室。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本年度预算安排249.0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正常运转,人员工资、保险、公积金等,金额同上年变动原因为常规工资调整。
三、机关运行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费均按国家规定安排执行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本年度未有相关安排。
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说明
本年度未有增减变化。
六、预算绩效情况
本年度无预算绩效评价。
七、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无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