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界定非法集资行为守护好百姓财产安全
2021年1月26日,******李克强签署第737号***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条例》中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呢?今天,县公安局经侦食药侦大队民警刘岩将为广大市民进行解读。
县公安局经侦食药侦大队民警 刘岩 同期声: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条例》中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在此,县公安局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提升辨识能力,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同时,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共同维护金融环境风朗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