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第2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15]1681号)批复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拟定《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情况
1、位置:鞍山市汤岗子畜牧场。
2、面积地类:使用国有土地面积0.2397公顷,其中:旱地0.2397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1、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执行。
区片类别:鞍山市三类
区片价格:75万元/公顷。
2、使用土地补偿费用总额:179,775.00元
3、支付对象:使用土地费用拨付到鞍山市汤岗子畜牧场。
4、支付方式:由用地单位上缴到国土资源征地保证资金专户,通过国土资源征地保证资金专户拨付到鞍山市汤岗子畜牧场。
三、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四、附着物补偿由有关部门与鞍山市汤岗子畜牧场协商解决。自使用国有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五、使用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千山区分局。
联系地址: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千山区分局
联系人:祝良才
联系电话:2315480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千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千山区分局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