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鞍山市经委车辆公开招标采购的澄清公告
《鞍山市经委车辆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AZCG2009G044)澄清内容如下:
一、原采购项目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3条验收现改为:
23、验收
(1)中标人交货时,由相关部门、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2)验收小组应当在中标人交货后组织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因特殊原因推迟验收的,必须与中标人协商并确定具体验收时间进行验收。
二、原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及前附表中五、验收现改为
1、验收由相关部门、甲方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乙方配合。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采购项目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验收小组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目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三、原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及前附表中八、违约责任第1、2、3条现改为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不及时进行验收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调处理,若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进行经济赔偿。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经验收小组确认后,乙方应偿付该货物款 %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3、乙方不能如期交付货物的,经验收小组确认后,乙方应偿付该货物款 %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四、原采购项目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1条商务部分以上复印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对②、③项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原件备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投标单位注册地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须提供上述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文件原件。现改为:以上复印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对②、③项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原件备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投标单位注册地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
其他条款不变。
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