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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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近日,市安委会出台《鞍山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责任落实。
《暂行办法》明确了督查对象及范围,以督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主,延伸督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重点企业,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文件资料、座谈交流、现场督查与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现场督查与重点抽查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注重采取“四不两直”的方法开展督查。
《暂行办法》规定了9项督查内容,规范了7项督查程序,同时注重督查结果运用,督查结果作为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以及作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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