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共享监测系统 实施远程监控 发布雾霾预警
12月27日,从市人大召开的《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2014年1月1日起,《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来自建筑、拆迁、运输、道路保洁养护以及矿山、企业生产等的扬尘污染将得到有效遏制。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一件重要立法项目,今年10月30日经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1月29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鞍山市作为作为典型的资源型重工业城市,城区周边矿山环绕,主要城区内坐落着大型钢铁企业,矿山生产和重工业生产产生的扬尘污染比较严重。同时城市建设各项活动日益增加,建设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装卸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也日趋突出,已成为影响鞍山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对于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系统,对重点扬尘源实施实时视频监控,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我市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系统,便于全面了解城市空气颗粒物的主要来源及其影响,掌握某个污染源产生的扬尘量,并预测出扬尘的影响范围。同时《条例》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源的单位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即在建筑工地出入口或扬尘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连接到市环保局扬尘监控平台,实施远程网络实时监控,该举措将对施工工地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不能“裸奔”,该条例中规定,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实行封闭改装、密闭运输,卸货空车应当清理干净,重新密闭,不得沿路泄露、遗撒、飘洒。不得委托没有封闭设施的车辆从事扬尘污染物料运输作业。若违反规定将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气象部门发布雾霾天气预警期间,禁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在城市市区进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养护作业时,也应相应的做好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高空作业时禁止高空抛掷和扬撒。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或裸露地面,应当设置围挡、绿化、铺装或采取防尘网等措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也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防止对环境的破坏。扬尘污染涉及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方面面,涉及多个部门,《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也明晰了各职能部门职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全面规范,防止出现多头监管,管而不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