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员工未按要求复工惹争议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公司2020年1月29日通知全体员工2月10日到岗复工,湖南籍员工张某既不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并未处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也没有提供其居住地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其不能按时返岗的证明材料,且在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延迟至3月15日才到岗,公司遂依据公司规定,认定张某旷工超10天已严重违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张某随后向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情况
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立刻对案件展开调查。公司提供了2020年1月29日通知全体员工2月10日到岗复工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公司复工后向张某发出的返岗通知书。张某表示收到公司复工通知,但考虑到从湖南到深圳路途中,被传染可能性较高,跟家人商量后决定等疫情稳定了再到岗。
劳动监察大队认为张某无法定理由不到岗工作,依据公司规定属严重违纪,该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随后,劳动监察大队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张某,并向其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张某表示接受调查处理结果。
案件启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疫情期间,企业已为职工提供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应当服从安排按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据其规章制度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