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凌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0-625000元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600000-750000元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750000-875000元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875000-1000000元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0.625%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25%-0.75%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75%-0.875%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75%-0.1%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0-300000元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0-400000元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400000-450000元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450000-500000元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行为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1.25%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25%-1.5%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1.75%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75%-2%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6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实行属地化管理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30000元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50000元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75000元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75000-100000元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7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 | 实行属地化管理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25倍以下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1.75倍以下罚款 | ||||||
5.情节严重的(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施工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25倍以下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1.75倍以下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施工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5%以下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40%以下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50%以下罚款 | ||||||
施工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0.62%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625%-0.75%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75%-0.875%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875%-1%罚款 | ||||||
监理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30%以上35%以下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35%以上40%以下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100000-150000元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150000-200000元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200000-250000元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250000-300000元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施工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资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100000-125000元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125000-150000元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150000-175000元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175000-200000元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100000-125000元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125000-150000元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150000-175000元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175000-200000元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4.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0-625000元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600000-750000元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700000-875000元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875000-1000000元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情节一般的(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情节较重的(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情节严重的(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5.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单位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62500元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60000-75000元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75000-87500元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87500-100000元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6.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0-625000元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600000-750000元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750000-875000元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875000-1000000元罚款 | ||||||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62500元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60000-75000元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75000-87500元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87500-100000元罚款 | ||||||
责任人 | |||||||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情节较轻的 |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3.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情节一般的 |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4.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情节较重的 |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 ||||||
5.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建设质量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 | 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 ||
1.人民防空工程未开工建设,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且已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 | 责任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3.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 | 责任限期改正,并处以8000元至1.1万元罚款 | ||||||
4.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等于40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1万元1.7万元罚款 | ||||||
5.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约4000平方米的 | 责任限期曾改证,并除以1.7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1.未施工人民防空工程的基础垫层,且已主动停工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已施工人民防空工程底层的 | 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3.已施工人民防空工程侧墙的 | 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8000元至1.2万元罚款 | ||||||
4.已施工人民防空工程顶板的 | 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1.2万元至1.6万元罚款 | ||||||
5.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完工的 | 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1.6万元至两万元罚款 | ||||||
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合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 |||||||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已通过,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已在办理过程中的 | 不予以行政处罚 | ||||||
2.已申请竣工验收程序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3.已申请设备安装验收程序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除以8000元至1.2万元罚款 | ||||||
4.主体结构验收通过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1.2万元至1.6万元罚款; | ||||||
5.主体结构验收未通过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1.6万元至两万元罚款 | ||||||
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 |||||||
1.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还未使用,且已停止使用,未对工程造成损失的, | 不语行政处罚 | ||||||
2.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已经使用,工程质量无法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的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2.5万元罚款 | ||||||
3.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已经使用,工程质量无法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的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除以2.5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4.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已经使用,工程质量无法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的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5.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已经使用,工程质量无法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的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 | ||
1.勘察设计文件还未在人民防空工程上使用,已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并主动宣布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有对工程造成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越级承担勘察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米的 | 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1.4倍的处罚 | ||||||
3.越级承担勘察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等于40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4至1.8倍的处罚 | ||||||
4.越级承担勘察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小于等于60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8至2.2倍的处罚 | ||||||
5.越级承担勘察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2.2至3倍的处罚 | ||||||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 |||||||
1.勘察设计文件还未在人民防空工程上使用,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的 | 不予以行政处罚 | ||||||
2.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达到质量事故等级的 | 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 ||||||
3.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 |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 ||||||
4.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达到较大事故等级,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 ||||||
5.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达到重大事故等级,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 ||||||
(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 | |||||||
1.指定的产品质量、厂家资质合格,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指定的产品质量、厂家资质合格,有违法所得,或指定的产品质量、厂家资质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3.指定的产品质量、厂家资质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4.指定的产品质量、厂家资质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1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5.指定的产品质量、厂家资质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在150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 | ||
1.施工单位还未施工,且已和建设单位解除施工合同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施工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 | |||||||
3.施工的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等于40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施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4万元罚款工,并除以四万元至六万元罚款 | ||||||
4.施工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小于等于60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6万元至8万元罚款 | ||||||
5.施工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 | |||||||
1.质量问题已通过不改变原设计的整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3.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4.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1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5.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50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等级,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经济损失达到重大事故等级,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 | |||||||
1.已基本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 不予行政处罚 | ||||||
2.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3.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4万元至6万元罚款 | ||||||
4.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150万以下的 | 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6万元至8万元罚款 | ||||||
5.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50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
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等级,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经济损失达到重大事故等级,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 | |||||||
1.采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合格,首次未按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未按规定取样送试,经补试、补验,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未按规定取样送试,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3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未按规定取样送试,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4.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未按规定取样送试,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1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5.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未按规定取样送试,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 | |||||||
1.未进行施工,并已主动停止转告行为,没有造成质量事故和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 则令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6万元罚款 | ||||||
3.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停工,并处以6万元至7万元罚款 | ||||||
4.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150万以下的 | 责令立即停工,并处以7万元至8万元罚款 | ||||||
5.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50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立即停工,并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
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等级,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经济损失达到重大事故等级,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质量问题已通过不改变原设计的整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 | 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3.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4.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的、150万元以下的 | 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5.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150万元(含)以上的 | 通报批评,并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等级,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经济损失达到重大事故等级,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检测单位主动撤回检测数据,没有对工程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检测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 | 处以检测费5至6倍的罚款 | ||||||
3.检测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 | 处以检测费6至7倍的罚款 | ||||||
4.检测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 | 处以检测费7至8倍的罚款 | ||||||
5.检测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 | 处以检测费8至10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人防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 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人防工程因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当事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 1.质量问题已通过不改变原设计的整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5000元至1.5万元罚款 | ||||||
3.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1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1.5元至2.5万元罚款 | ||||||
4.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的、1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2.5元至3.5万元罚款 | ||||||
5.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150万元(含)以下的 | 处以3.5元至5万元罚款 |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应建未建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且已积极按要求补建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应建未建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3.应建未建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等于800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 ||||||
4.应建未建面积大于等于800平方米、小于等于1500平方米的 | 处40000元至70000元罚款 | ||||||
5.应建未建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 | 处7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且以补办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手续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等于8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以3000元至37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3.7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800平方米、小于等于15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00元至44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7万元4.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5.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4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4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1.已停止违法行为,并以恢复工程原状,没有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产生危害和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已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修复工程所需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3.已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修复工程所需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4.已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修复工程所需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1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至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2.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5.已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修复工程所需费用在15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备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省政府令256号2011年8月18日发布)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人民防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已及时纠正错误,没有对人民防空的相关工作造成影响,且没有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也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造成后果且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 ||||||
3.造成后果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4造成后果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0000元至25000元罚款 | ||||||
5.造成后果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