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及现行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提出申请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对虚假信息承担责任;授权民政部门查询其家庭成员和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收入、财产等各类信息,并接受低保公示。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锦州市低保救助对象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乡镇(街道)应及时接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属于备案范围内的申请人,乡镇(街道)单独登记。
二、调查核实
乡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后,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经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对。对经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人员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入户率达100%)、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继续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不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做出结论。
民主评议记录应作为低保档案要件之一,与低保档案一起妥善管理。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审核与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形成审核意见,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审核公示的责任主体是乡镇(街道)。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县级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给予任何群体或个人最低生活保障。
县级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拟批准低保的家庭进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救助金额等。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公示的责任主体。
黑山县现行低保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年人均收入低于2580/ 元,可以申请低保,进行差额救助。
分类救助标准:农村低保中的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重病人员、70岁以上高龄老人、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在领取低保救济的基础上,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给予分类救助,分类救助金额为22元。
城市低保标准:月人均收入低于380/ 元,可以申请低保,进行差额救助。
分类救助标准: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按照城市救助标准的40%给与分类救助,分类救助标准为:152元,“一、二级”残疾人按照城市救助标准的30%给与分类救助,分类救助标准为114元,70岁以上老年人、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在校生、优抚对象按照城市救助标准的20%给与分类救助,分类救助标准为: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