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关于2015年5月27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辽宁东正商品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检验用标准样品生产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特此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5月27日-2015年6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251723、0417-6169708(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417-6251723
通讯地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山大街北环保局
邮 编:11500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商品检验用标准样品生产设施项目 | 营口开发区平安大街以东,滨海南路以南区域,中小(微)工业企业园 | 辽宁东正商品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 丹东轻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 总投资1200万元,主要针对煤炭、矿石类制成实验用标准样品以及接受委托对煤炭、矿石类进行检验。项目投产后可年检验货物6000批次,年产标准样6000个。项目采用电取暖,待园区供暖设施完善后,依托园区供暖系统。 | 施工期: 1、废气: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四周修建不低于的遮挡围墙;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建设专用卸料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采用商品砼;运送原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配罩布,运输过程不应外溢。 2、废水:施工废水和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入下水管网,严禁流入施工场地外或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3、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选择噪声小的施工机械,对主要发声设备采取治理措施,夜间禁止施工(晚22:00—次日6:00)。 运营期: 1、废气:检验样品破碎加工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的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2、废水:在沙河口污水处理厂运行前,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经调节池初步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统一经化粪池处理,然后统一运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厂区废水排污总口中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排放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化学药品废液及含有药品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须设置专用的危废暂存处暂存,并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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