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浦路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规定
关于江浦路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安委会”)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分析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完成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其成员单位由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平安办,承担街道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街道安委会成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街道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根据国家、市和区的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召开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街道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七)负责将办事处及街道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并层层落实。
(八)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九)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十)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街道安全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布置、指导、协调本辖区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共同担任街道安全委员会主任。有关科室、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平安办公室,具体负责街道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除要做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外,还要切实承担作为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责任。
(三)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安全工作;研究提出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区安全委员部署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社区平安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承担街道安委会日常工作,制定完善安委会工作制度和机制。推进街道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
(二)组织起草街道安全工作计划,组织综合性安全检查和工作督查。传达上级和本级党政组织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定期交流与沟通工作信息,通报街道安全信息。
(三)检查管辖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违规的企业采取发整改意见书,约见负责人、报告区安监部门处理等方法督促整改,并做好数据录入和对危化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 组织、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加强企业职业危害检测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告知、防护设施维护和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八)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九)受理有关安全举报,做好调查、核实、处置、报告和保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党政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落实街道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四)做好街道办事处安全规章制度、文件和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的管理工作。
(五)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相关安全工作。
第八条 社区党建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督促工会、团委、妇联、统战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所监管领域和所负责工作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
(二)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安全工作。
(三)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安全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社区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街道安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规划所属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消毒站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农贸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协助和指导他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建筑工地、地下空间和辖区内小工程、小项目的安全管理备案和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帮助解决隐患整改中的疑难问题。
(四)做好汛期和台风季节的安全预案制定和安全检查工作。
(五)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灭害药品加强管理,实施重点监控,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抓好整改工作。
(六)确定部门直接监管的重点项目名单,明确负责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七)协助处理本街道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区、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条 社区服务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街道安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规划所属敬老院、日托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助和指导敬老院、日托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综合管理全街道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和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五)做好人力资源、就业促进、社会保障、职业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福利***站点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业务部门、办事处明确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自治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 指导居委会按照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内的相关安全工作。
(二)督促居委会对辖区内的商业网点进行安全巡查,协助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三)督促和检查居委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总结、交流、评比和表彰安全绩效优异的居委会。
(四)对居委会干部、骨干进行培训教育时应有安全管理的内容。
(五)做好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办事处明确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社区人才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在考察干部、选拔人才时应将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列为考察内容之一,按规定配齐配强安监队员。
(二)在组织老干部的活动中应预先考虑他们的安全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事先制定周全的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三)街道在职干部进行履职时,应将安全管理的绩效作为履职的内容之一。在具体的考核中将安全管理的绩效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安全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五)做好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办事处明确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文化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将安全工作作为辖区内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并将安全工作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街道安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规划所属社会公众娱乐场所、居委活动室及健身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助和指导娱乐场所、居委活动室及健身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娱乐场所、居委活动室及健身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五)督促娱乐场所、居委活动室及健身设施的责任人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帮助解决隐患整改中的疑难问题。对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和设施进行重点监控。
(六)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对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场所。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和校内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派出所安全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落实整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对辖区内的商贸市场、闲置厂房、废品回收站等低端行业的“三合一”进行整治。
(三)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四)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六)负责对需要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事项进行审查,未取得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反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专业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市场经营者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房管办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备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全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二)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并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八条 城管江浦中队安全职责
(一)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强化事前防范,紧紧抓住燃气、户外广告、规划监管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解决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占道经营、无照流动商贩、违章建筑拆除、燃气、户外广告、违法实施城市重要街道两侧建筑外立面改造等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排查相结合的机制,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
第十九条 交警三中队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和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进行科学组织,参与对街面违法犯罪的查控,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按照《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共三章,二十二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浦路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