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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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盐府办〔2005〕34号
《盐田区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二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田区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资金性质分为预算内资金结余、预算外资金结余和其他资金结余。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结余资金按资金性质、支出性质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各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时,应首先用基本支出结余安排本部门基本支出。
第五条 部门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三)、(四)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第六条 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各部门在报送部门预算时应列明本部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情况。财政部门根据我区财政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情况,结合部门实际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经费。
第七条 各部门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各部门在报送部门预算时应列明结转的专项结余资金的使用项目及金额,由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备案。
第八条 部门专项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
第九条 各部门在填报部门结余资金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有关部门结余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区财政。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