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度杨浦区重点环境保护监管任务的通知
杨环保〔2015〕5号 签发人:滕 建
关于印发2015年度杨浦区重点环境保护监管任务的通知
各科室、队、站:
为了加强本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我区环保重点监管对象,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区管重点环保监管单位和任务的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经局长办公会决定,现将2015年度杨浦区各类区重点环保监管单位名录发至各部门。请各部门根据本名录开展相应工作,其中:
1、办公室应做好“四监联动”机制中的监督工作,负责将“四监联动”过程中未落实的事项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监督落实。
2、环境影响评价科应结合总量控制要求对重点监管企业做好“批项目,核总量”工作,并对重点项目提出对原有污染项目“以新带老”的污染治理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中后期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控制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的审批,并落实铅、汞、铬、镉、砷等五类重金属“等量置换、减量转换”的控制要求。
3、污染防治科应做好污染源日常管理、总量控制、污染减排、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
⑴组织推进区域内1家干粉砂浆制品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动态更新扬尘污染源数据库。
⑵推进区域内高污染和高能耗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
⑶牵头组织开展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对运维单位的监管。
⑷加强对大气环境和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着重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各类污染物超标单位的综合治理。
⑸进一步健全完善减排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减排档案完整、准确。
⑹随着本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的不断推进,废水监督性监测计划将作实时调整。
4、辐射与环境安全科应以防范环境风险为主线,立足环境安全的工作目标,完善环境安全体系,加强对放射源工作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⑴负责落实杨浦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修编和实施工作。监督指导区重点环境风险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建设,落实环境风险管理。组织参与环境应急处置演练1-2次。
⑵负责对15家放射源单位和7家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频率每半年不低于1次。
⑶加强对1家国控、4家市控、11家区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1家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⑷做好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工作。
5、监察支队应做好对企业的日常监察工作。
⑴加强对重点环保监管和重点环境风险单位的现场监察(监察名录和频率见***1),其中,对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有效性审核的现场核查每季1次。
⑵加强对1家干粉砂浆制品单位的现场监察,监察频率每季1次。
⑶对除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之外的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监察频率每年不低于1次(监察名录和检查要求由辐安科提供)。
⑷对一般环境风险单位、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感光材料产生单位的监察频率每年不低于1次,其中对三级医院的监察频率每年不低于2次(监察名录由辐安科提供)。
⑸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开展现场监察,并将监察情况反馈给环境影响评价科,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违反环评审批要求的情况实施行政处罚。
6、监测站应加强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
⑴加强对23家废水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监测名录见***1中1-23),其中,9家废水在线监测单位、5家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以及2家电厂监测频率每季1次,其余单位监测频率每半年1次;废水在线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每季1次。加强对6家工艺废气产生单位的监督性监测,监测频率每年1次,其中,为了加大监管力度,东区水质净化厂监测频率每半年1次。废水、废气监测项目、监测采样、监测记录和废水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等均应符合《上海市环境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
⑵加强对本区地表水环境的相应监测与分析工作(见***2)。
⑶加强对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加强对扬尘监测数据变化及其原因的分析,重点关注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状况、PM2.5监测以及扬尘污染监测的相关情况。每月的15日前将上月的扬尘污染监测数据报污染防治科。
⑷加强对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的监测工作,配合污染防治科做好安静小区创建的噪声监测工作(见***3、4)。
⑸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
⑹加强应急监测和各类信访的监测工作。
***:1.《2015年度杨浦区重点环保监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单位名录》
2.《2015年地表水采样断面及分析内容和频次》
3.《2015年安静小区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4.《杨浦区禁鸣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015年全市机动车鸣号率监测时间》
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