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法院审结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案
9月15日,资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案,并当庭宣判,以招摇撞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友与被告人刘某明在刘某友家吃饭喝酒,期间刘某友提出,带刘某明冒充交警去搞点钱,搞到钱后***分成。随后,两人利用刘某友从网上购买的假交警服,交警指挥棒及测酒仪,由刘某友负责冒充交警查车,刘某明负责接送。当晚,两人依次到中峰镇莲子塘、八坊收费站岔路口、牛塘界竹子水路口、资源镇沈滩村捉口路段查车,由于没有查到有人酒驾,于是两人就***回家了。
2022年2月4日晚,刘某友和刘某明再次出去冒充交警查车,两人驾车来到官田村新刘家大桥旁的沙场后,刘某友下车去查车,刘某明驾驶车辆去附近等待刘某友通知。此时,蒋某喝酒之后驾驶车辆途经该路段,被刘某友冒充交警拦下,刘某友以蒋某喝酒为由,让其交3000元现金私了,蒋某因害怕被处罚,遂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交给刘某友后驾车离去。事后,蒋某发现自己可能被骗,于是联系亲人前往查车地点寻找刘某友理论,刘某友见人追来,于是逃离了现场。
2022年5月29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刘某友先后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友、刘某明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刘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冒充人民警察害人害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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