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乙类乙管后群众待遇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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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4月27日发表
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我市积极落实新型冠状病毒“乙类乙管”工作要求,及时优化经办流程、健全支付机制、明确保障方案,切实保障“乙类乙管”后医保待遇。截至3月31日,全市新冠“乙类乙管”后医保待遇支出2383.57万元。
一是患者住院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患者只要在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
二是门急诊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政策,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 75%。
三是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根据省级要求,及时将部分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根据省级部署,上述保障执行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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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2:38:17重新编辑